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企業產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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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產權轉讓
(一)企業產權的公開轉讓
1.審核批準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2.審計評估
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3.確定受讓方
(1)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
(2)信息披露
(3)轉讓價格
(4)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
(5)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6)確定受讓方
4.結算交易價款
(1)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
(2)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3)交易價款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4)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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