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納稅期限
2017稅務師考試科目較多,大家備考的時候要注意勞逸結合,為方便大家熟悉知識點,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一》知識點: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內容導航】
一、納稅期限
二、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17講
【知識點】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一、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期限 | 報繳稅款期限 |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 | 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
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的 | 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提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
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匯總納稅的納稅人。
二、納稅地點
基本規定:
1.固定業戶——其機構所在地;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有《外管證》的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沒有《外管證》的在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
3.非固定業戶——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
4.進口貨物——報關地
5.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
特殊項目——屬地預繳
經營主體及異地項目 | 納稅及申報地點 | |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 建筑服務、不動產經營租賃、房開企業轉讓不動產 | 服務、不動產所在地國稅預繳 機構地國稅申報納稅 |
非房開企業轉讓不動產 | 不動產所在地地稅預繳 機構地國稅申報納稅 | |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 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自然人 | ||
不動產經營租賃、住房轉讓、非住房不動產轉讓 | 不動產所在地地稅繳納稅款和申報 |
【相關鏈接】“營改增”預征率的運用
(一)非房開企業
1.一般計稅方法異地預繳稅款的預征率:
建2;租3;轉讓5
2.簡易計稅方法異地預繳稅款的預征率:
建3;租5;轉讓5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的預征率:
租3;預收3
日出而學習,日落而休息,考生備考也要注意勞逸結合,用健康的身體迎接考試。更多知識點在2017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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