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承攬合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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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承攬合同第三人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訂作人可解除合同。 請問老師,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勞動成果承擔連帶責任嗎?
回答: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訂作人可解除合同。 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勞動成果單獨承擔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因為第三人不需要對定作人負責,談不上連帶。
注會備考已經接近尾聲,教材是不是都學習完成了。小編會繼續為大家提供更多更新的備考資料。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4-15日,大家要提前做好考前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