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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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第三人
2.定作人對承攬工作完成的影響
3.承攬報酬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3講
【知識點】承攬合同
1.第三人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定作人對承攬工作完成的影響
(1)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2)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承攬報酬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在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承攬人構成違約的行為是( )。(2012年)
A.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導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攬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換材料,因此導致工作延誤
C.承攬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轉交給第三人完成
D.承攬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報酬而拒絕交付工作成果
【答案】C
【解析】(1)選項C: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選項D: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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