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融資租賃合同
2017年稅務師考試考生不要因為難就放棄,放棄是人生的失敗,今天東奧會計在線小編繼續為大家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內容導航】
1.融資租賃關系
2.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的特色
3.融資租賃合同的特色
4.租賃物的歸屬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3講
【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關系
(1)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提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須為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法人。
(2)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2.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的特色
通常,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非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
【提示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出賣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提示2】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
3.融資租賃合同的特色
(1)出租人
①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無瑕疵擔保責任。
【提示】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不影響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②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獨占使用權。
(2)承租人
①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并決定租賃物條件;
②驗收并接受出賣人交付的租賃物;
③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獨占使用權;
④租賃期間屆滿對租賃物有優先購買權;
【提示】承租人于租賃期滿享有選擇留購、退租、續租的權利。
⑤對出賣人的索賠權;
⑥按照約定驗收、接受租賃物;
⑦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維修保養租賃物;
【提示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提示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⑨租賃期滿,返還租賃物于出租人。
4.租賃物的歸屬
(1)出租人保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于整個租賃期間。
(2)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考試的嚴謹性要求考生必須勤學苦練,小編為您奉上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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