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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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租賃合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3講
【知識點】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對于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4.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5.改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6.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賃物毀損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買賣不破租賃與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教材未收錄)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③出租人履行告知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愿意購買的;
④購買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辦理登記手續的。
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在備考路上會一直與您作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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