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建設工程合同
2017年稅務師考試考生不要因為難就放棄,放棄是人生的失敗,今天東奧會計在線小編繼續為大家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內容導航】
1.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2.隱蔽工程
3.分包、轉包
4.行為無效
5.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3講
【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1.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隱蔽工程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3.分包、轉包
(1)非法轉包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2)分包
①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②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③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④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5.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考試的嚴謹性要求考生必須勤學苦練,小編為您奉上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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