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票據代理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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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票據代理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代理行為的生效要件
(1)須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
(1)界定
按照票據無權代理處理的案例,從票據形式上看應當符合票據代理的要求,即無權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關系,無權代理人簽署其自己的簽章。
(2)僅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而不知行為人無代理權):
①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②所有票據上的債務人均不對該相對人承擔票據責任。
(3)構成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①相對人取得票據權利;
②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3.票據行為的代行
(1)界定
票據行為的代行,是指行為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蓋他人印章,而未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則應類推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本人承擔票據行為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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