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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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違約行為
(二)免責事由
(三)違約責任的種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1講
【知識點】違約責任
(一)違約行為
1.預期違約
2.實際違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二)免責事由
1.一般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特別免責事由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3.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不免責)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三)違約責任的種類
1.繼續履行
(1)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期待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之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提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5.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6.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例題·多選題】韓某患病去醫院治療,需要開刀手術。陳醫生為韓某施行手術,將紗布遺留在韓某體內。在韓某接受復查時,張醫生發現這一情況,并經再次手術,才將紗布取出。下列關于本案性質、提起訴訟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1年)
A.本案性質屬于違約而不是侵權
B.本案性質屬于侵權而不是違約
C.本案性質屬于違約和侵權的競合
D.韓某只能選擇侵權或者違約中的一項向法院提起訴訟
E.韓某可以向法院同時提起違約訴訟和侵權訴訟
【答案】CD
【解析】(1)韓某與該醫院之間存在醫療合同關系,陳醫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醫院未能適當履行合同,構成違約;(2)韓某的健康權受到侵害,陳醫生的行為構成侵權,侵權責任主體為該醫院(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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