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合同變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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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1講
【知識點】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一)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未變更。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1.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法定解除權的行使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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