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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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1講
【知識點】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權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后履行義務一方)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題1·多選題】根據《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特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這些情形有( )。(2013年)
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B.欠薪不付
C.喪失商業信譽
D.與第三人有重大涉訴民事糾紛
E.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答案】ACE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選項A);(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選項E);(3)喪失商業信譽(選項C);(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題2·多選題】抗辯權是可以阻止請求權效力發生的權利,下列抗辯權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行使的是( )。(2014年)
A.不安抗辯權
B.先履行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答案】C
【解析】(1)選項A:不安抗辯權由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行使;(2)選項B:先履行抗辯權由后履行義務一方行使;(3)選項D:先訴抗辯權由一般保證人行使。
考試的嚴謹性要求考生必須勤學苦練,小編為您奉上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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