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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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有效合同
(二)無效合同
(三)可撤銷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0講
【知識點】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4.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無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三)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但不損害國家利益的;
(4)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撤銷權的消滅(2017年重大調整)
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法律后果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包括( )。(2006年)
A.一方以欺詐手段與對方簽訂的合同
B.一方乘人之危與對方簽訂的合同
C.一方以脅迫手段與對方簽訂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E.顯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1)選項A: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屬于無效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合同;(2)選項B: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均屬于可撤銷合同;(3)選項E:顯失公平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構成表見代理除外);
【提示】按照更為普遍的觀點,無權處分與一物多賣、物權登記、備案登記等因素一樣,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3.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承擔合同。
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在備考路上會一直與您作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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