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銷售額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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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銷項稅額
(二)銷售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銷售額的確定
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增值稅法律制度
銷項稅額
(2)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的構成 | 包括: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如銷售貨物時價外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優質費等) |
不包括:①收取的增值稅;②代收代繳的消費稅;③代收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④代收保險費、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 | |
含稅價款換算 |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征收率) |
【提示】需要含稅與不含稅換算的情況: | |
①商業企業零售價; | |
②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 | |
③價稅合并收取的金額; | |
④價外費用; | |
⑤包裝物的押金 |
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 商業折扣 | ①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稅 |
②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 ||
以舊換新 | ①一般貨物: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 |
②金銀首飾:應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價款征收增值稅 | ||
還本銷售 | 還本銷售的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能扣除還本支出 | |
以物易物 | 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計算進項稅額 |
初級會計報名條件預計會取消持有會計證,2018年成為史上初級會計考試競爭最激烈一年。考生要下定決心努力,爭取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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