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銷售額的確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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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視同銷售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視同銷售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包裝物 | 租金 | 屬于價外費用,在銷售貨物時隨同貨款一并計算增值稅款 |
押金 | 一般貨物(包括啤酒、黃酒):收取的1年以內的押金并且未超過合同規定期限(未逾期),單獨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 | |
一般貨物(包括啤酒、黃酒):按合同約定逾期或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視為含稅收入需換算處理) | ||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收取當期銷售額中征稅 |
(3)視同銷售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有同類價格 |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 |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 ||
無同類價格(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 不征消費稅 |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
征消費稅 |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 |
【提示】成本利潤率考試題中會給出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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