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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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七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率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解釋1】20%是起征點,19.99%都不納稅,20.01%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解釋2】普通標準住宅應同時滿足:
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可以適當上浮,但不超過上述標準的20%。
對于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從事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這一免稅規定。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單位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過20%的,予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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