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不征增值稅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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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不征增值稅的特殊情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不征增值稅的特殊情形
4. 不征增值稅的特殊情形
(1)非營業活動
①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非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②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美國A公司向境內的某央企B公司出租一機器設備,但該設備被B公司安排在英國的分公司使用, A公司從B公司取得租金收入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征增值稅(B公司無需代扣代繳A公司的增值稅)。
(3)存款利息。
(4)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5)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6)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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