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混合銷售與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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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混合銷售與兼營
(二)混合
(三)兼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混合銷售與兼營
5. 混合銷售與兼營
(1)混合
【提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主營業務 | 稅務處理 |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 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案例】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 | |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 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案例】培訓機構提供培訓同時銷售培訓資料 |
(2)兼營
【提示】納稅人的經營范圍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即多元化經營)。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 | 分別核算銷售額的 | 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計征 |
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 | 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計征 |
【區分】
混合銷售:同一項銷售業務中涉及貨物和應稅服務,同時從同一客戶處收取價款;
兼營是納稅人兼有貨物銷售和服務兩類業務,且不是發生在同一項業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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