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公司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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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的組織機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專題二企業主體基礎知識
【知識點】:公司的組織機構;
專題二 企業主體基礎知識
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基本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批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對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的基本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5)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6)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7)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5)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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