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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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出票
1.出票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按規定記載票據無效)
記載事項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票”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 |
√ (承諾)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 (授權補記) |
記載事項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授權補記)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則直接適用法律推定)
票據 |
事項 |
法律推定 |
匯票 |
付款日期 |
視為見票即付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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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
付款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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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3.效力
出票行為完成,僅使付款人成為票據上的關系人;付款人尚未在票據上簽章的,并非票據義務人。
【相關鏈接】例題: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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