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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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融資租賃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的分期付款,如果未支付到期的價款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可以解除合同,為什么這里沒有提到需要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再解除呢?
回答:
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樣規定是因為分期付款合同的訂立是建立在出賣人對買受人資信能力的信任基礎上的,如果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已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意味著買受人的資信能力已不足信任。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是指取消原來付款期限的約定,要求買受人在一定時間內支付全部價款,避免因買受人資信狀況的進一步惡化而導致出賣人最終不能收回應收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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