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不得抵扣進項稅
2017稅務師考試科目較多,大家備考的時候要注意勞逸結合,為方便大家熟悉知識點,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一》知識點: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的具體處理方法
【內容導航】
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的具體處理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10講
【知識點】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的具體處理方法
第一類,購入時不予抵扣:直接計入購貨的成本
【案例】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一批材料計劃用于生產,增值稅普通發票注明價款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則該企業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該批貨物采購成本為117000元
第二類,已抵扣后改變用途、發生非正常損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稅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進項稅額轉出按照轉出時基數的不同,分為常見的四種轉出方法,即:
直接計算轉出法
還原計算轉出法
比例計算轉出法
凈值折算轉出法
(1)直接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已抵扣過進項稅的材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案例1】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數月前外購的一批生產用材料改變用途,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賬面成本10000元,則需要作進項稅轉出10000×17%=1700(元)。
【案例2】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開始一項不動產建造,在建工程發生全部進項稅80萬元,已抵扣進項稅48萬元,待抵扣進項稅32萬元,2017年2月,該在建不動產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事故毀滅。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該企業應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48萬元,和待抵扣進項稅32萬元一并計入財產損失。
(2)還原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計算抵扣進項稅的農產品的非正常損失
【案例】某食品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7年6月將一批以往購入的大麥因管理不善毀損,賬面成本15500元(含運費536元),其不能抵扣的進項稅為:
(15500-536)÷(1-13%)×13%+536×11%=17200×13%+536×11%=2236+58.96=2294.96(元)
(3)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半成品、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
【案例】某服裝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比例60%,某月因管理不善毀損一批賬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轉出進項稅:20000×60%×17%=2040(元)
(4)凈值折算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已抵扣過進項稅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改變用途、發生非正常損失等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案例】某企業的一處使用中的原值450萬元的不動產因管理不善造成失火毀損,已抵扣進項稅29.7萬元,待抵扣進項稅19.8萬元,不動產凈值425萬元,則需要轉出的進項稅:
(29.7+19.8)×(425÷450)×100%=49.5×94.44%=46.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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