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2)
中級會計師考試在即,考生們在牢記知識點的同時不要忘記大題的訓練,小編為大家整理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希望大家在考場上能夠多得分,輕松搞定中級。
綜合題二:
2016年1月15日,張某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名稱為“宏利公司”;2016年2月1日,工商行政機關向張某簽發營業執照,企業名稱為“宏利加工廠”。2016年2月10日,張某聘用懂技術、懂市場、懂管理的李某負責宏利加工廠的事務管理。張某與李某簽訂的書面聘用合同中約定:李某只能決定5萬元以下的交易。2016年2月15日,李某未經張某同意,與善意第三人王某簽訂10萬元的買賣合同。后因宏利加工廠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王某的貨款及其他債務,張某擬解散宏利加工廠。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將個人獨資企業命名為“宏利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宏利加工廠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3)張某能否聘用李某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并說明理由。
(4)李某與王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5)王某的10萬元貨款,能否要求張某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并說明理由。
(6)王某的10萬元貨款,能否要求張某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并說明理由。
(7)宏利加工廠解散,如何確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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