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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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二章56講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1.對各級國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找爹)
2.對各級地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稅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找爹媽)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爹媽還找爹媽)
【提示】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找爺爺)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
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 | 所屬稅務局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 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級的稅務機關 |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 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級的行政機關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 1.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例題1?單選題】甲地稅務局委托乙保險公司代征稅款,納稅人對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是( )。(2015年)
A.甲地稅局
B.甲地稅局上級稅務機關
C.乙保險公司
D.乙保險公司上級機構
【答案】B
【解析】納稅人對乙保險公司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甲地稅局為被申請人,所以,復議機關為甲地稅局上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
【例題2?多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管轄原則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2014年)
A.對計劃單列市國稅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B.對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C.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D.對縣國稅局和縣地稅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兩者的共同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答案】DE
【解析】選項D: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兩者的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選項E: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3?多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復議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有( )。(2014年)
A.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B.對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稅款的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該受托代征人是被申請人
C.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稅務具體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D.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稅收法律、法規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
E.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法人及自然人
【答案】ACD
【解析】選項B: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選項E: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個人”。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提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按下列規定處理: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提示】
(1)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依法申請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稅務機關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例題?單選題】稅務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日內。(2015年)
A.15
B.60
C.90
D.30
【答案】B
【解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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