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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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二章56講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提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按下列規定處理: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提示】
(1)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依法申請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稅務機關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例題?單選題】稅務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日內。(2015年)
A.15
B.60
C.90
D.30
【答案】B
【解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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