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承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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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承付期
(二)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理由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非票據結算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承付期
4. 承付期
(1)承付期限
①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計算(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②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2)未作承付表示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5. 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理由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者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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