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保證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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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人破產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2)主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保證人申報債權進行追償;主債務未到期的,視為已到期,取消了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后,債權人對連帶保證人可以直接
申報債權進行追償。
2.一般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2)一般保證人破產的,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3)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可將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償(一般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喪失)。
(4)由于債權人尚未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申報債權時無法確定一般保證人應承擔補充保證責任的大小,但債權人可以就“全部債權”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
(5)一般保證人的補充責任應按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數額(而非“實際分配數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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