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破產抵銷權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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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破產抵銷權的特殊規定
1.擔保權人的抵銷
《企業破產法》第40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2.危機期間的抵銷
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企業破產法》第40條第(2)、(3)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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