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質押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質押
(二)留置權
(三)定金
(四)合同的轉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抗辯權;留置權;定金;合同的轉讓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質押
1.動產質押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權利質押
(1)有價證券:交付(登記)設立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股權:登記設立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登記設立
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應收賬款:登記設立
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但不能質押。
留置權
1.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間,但鮮活易腐爛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4.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定金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分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