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抗辯權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抗辯權
(二)代位權
(三)撤銷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012年多選題)
代位權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
1.可撤銷的行為
(1)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2)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第三人惡意的,可以撤銷
【解釋1】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解釋2】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的消滅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