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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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取回權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法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1.出賣人破產+繼續履行合同
(1)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原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賣人未能取回標的物,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
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出賣人破產+解除合同
(1)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并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
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買受人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并將買賣標的物交付出賣人管理人后,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但是,買受人違反合同約定,出賣人管理人主張上述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買受人破產+繼續履行合同
4.買受人破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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