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印花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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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八章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的內容
【高頻考點】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
余額計稅: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重點)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解釋】在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
(區分與消費稅的委托加工)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且分別注明的,原材料和輔料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加工費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從高原則)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算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
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解釋】注意計算兩點:
(1)稅額超過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月(天)租金標準,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再結算時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小計算)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征管方便)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強調)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強調)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實現利潤分成的,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11.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12.營業賬簿:
(1)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算貼花。
(2)其他營業賬簿,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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