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不得扣除項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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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企業間的管理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回答】一般是指母子公司之間的管理費用。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屬于不同法人之間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而發生的管理費,均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作為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否則即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中不能扣除的管理費。
總分公司之間一般不會涉及管理費用的問題,因為它們是一個法人,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需要獨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計算繳納的結果是分支機構管理費支出與總機構管理費收入自動抵消。
如果一家企業為另一家企業(含關聯企業)提供了服務(包括管理服務),并收取相應的服務費,則支付服務費的一方可以稅前扣除。關聯企業之間支付的服務費,必須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收取或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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