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外商直接投資的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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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外商直接投資的投資項目
(一)分類
1.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2)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4)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2.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3.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4.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
2.限制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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