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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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本質上是經營者之間相互勾結限制競爭。根據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系,區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并非所有的壟斷協議均為法律所禁止。
1.《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2.《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壟斷協議的豁免
(1)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壟斷協議類型
(2)證明義務
4.其他協同行為
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的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排除、限制競爭的,亦受“壟斷協議法律制度”規制。
(1)認定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應當依據的因素
(2)認定非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應當依據的因素
5.法律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的行為包括:
(1)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業協會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
(2)召集、組織或者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
6.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7.寬恕制度
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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