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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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
(一)任免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二)兼職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考核
1.經營業績考核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基本指標: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
(2)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基本指標: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總資產周轉率。
2.任期責任審計
(1)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3年為考核期。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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