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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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一)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2)支票;
(3)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并非必須采取的措施
(1)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僅僅是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起訴。
(2)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3.臨時措施
直接申請掛失止付的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
起訴;否則掛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
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二)公示催告
1.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2.申請人
(1)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
(2)出票人已經簽章的授權補記的支票喪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3.管轄法院
失票人應當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
4.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主觀題必背)(2014年案例分析題)
5.發出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申報權利
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查看該票據;如果該票據就是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如果該票據并非申請人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7.除權判決
(1)除權判決依申請作出
(2)除權判決的效力
(3)除權判決的撤銷
(三)提起民事訴訟
1.與票據權利有關的民事訴訟包括:票據返還之訴、請求補發票據之訴、請求付款之訴。
2.返還票據之訴
失票人為行使票據所有權,向非法持有票據人請求返還票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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