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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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缺乏真實的交易關系的情形:
(1)作為原因關系的合同無效、被撤銷;
(2)票據授受的原因是票據權利買賣(例如,非法貼現)。
3.“真實”≠“有償”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4.不需要考查真實交易關系的情況
(1)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簽發
?、傧蜚y行申請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當事人,需要向銀行足額支付金額后,銀行才會簽發,銀行并不特別審查其申請原因。
?、谏暾埲丝梢陨暾垖⒆约禾顚憺槭湛钊?,也可以要求將他人填寫為收款人,如果將他人填寫為收款人,該收款人與銀行之間即不存在任何交易關系,但這一做法法律承認其合法性。
(2)票據貼現(應為合法貼現)是一種單純的票據權利買賣關系,不以其他交易作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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