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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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撤銷
啥時候可撤銷的撤銷權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只有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追人之前的撤消嗎?
回答:
縱觀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前述第1、2種情形,不需要通過法院或其他機構,直接以撤銷通知方式就產生撤銷權效力。第3種情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第4種情況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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