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仍為一年一次,考生可以安心備考。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一)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二)“提前通知”解除
(三)“隨時通知”解除
(四)經濟性裁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四單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3. 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巧記】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是“廢品”。
【提示1】由于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2】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滿足“法定情形”(未另行安排工作或未經培訓或調整工作的)或“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均屬于“違法解除”。
(2)“隨時通知”解除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巧記】用人單位“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過錯”(贗品、危險品)。
【提示】因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示1】經濟性裁員程序:企業符合上述法定情形,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提示2】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 經濟補償 | |
協商解除 | 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同意 | √ |
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同意 | × | |
勞動者單方解除 | 提前通知(3日或30日) | × |
隨時通知(用人單位有過錯) | √ | |
即時解除(“要我命”) | √ | |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 提前通知(“廢品”) | √ |
隨時通知(勞動者有過錯) | × | |
經濟性裁員(經營不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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