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物權變動
2017年稅務師備考進行時,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有權處分)的物權變動,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
【內容導航】
(一)不動產(原則上登記生效)
(二)動產(原則上交付生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30講
【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有權處分)的物權變動
(一)不動產(原則上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示1】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提示2】登記對抗:(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對抗規則
變動公示規則 | 對抗規則 | |
房屋所有權 | 登記 | 登記 |
房屋抵押權 |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抵押 | ||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 合同生效 | 登記 |
地役權 |
【例題·單選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其產生的效果是( )。(2013年)
A.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B.合同無效
C.合同待生效
D.合同可撤銷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