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稅務師考試中部分考生認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較難,知識點較多,難于理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內容導航】
1.基于事實行為
2.基于法律規定
3.基于公法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29講
【知識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基于法律規定
(1)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2)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提示】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再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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