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質押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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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的款式,與轉讓背書基本相同,但是必須記載“質押”(或者“設質”、“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假如未做該記載,則形式上構成“轉讓背書”。
2.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3.票據質權人的權利
(1)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票據質權人進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被背書人可以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3)出質人(背書人)如有其他債權人,票據質權人(被背書人)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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