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轉讓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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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轉讓背書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背書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背書日期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禁止背書
(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
(3)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4.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6.回頭背書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7.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8.票據貼現
(1)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機構,必須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2)票據貼現的本質是轉讓背書,票據法上關于轉讓背書的規定,適用于票據貼現;
(3)票據貼現是票據行為以真實交易為基礎之要求的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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