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
(二)優先股
(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優先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
1.股東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3.短線交易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2)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董事會未在30日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4.中介機構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5.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