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服務期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需要考生持之以恒,尤其是現階段已經進入備考狀態的考生,一定要勞逸結合。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一)服務期的適用范圍
(二)違約金
(三)勞動合同解除與違約金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服務期
服務期
1. 服務期的適用范圍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1)服務期的年限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
【提示】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但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務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 違約金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提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3. 勞動合同解除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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