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試用期
初級會計職稱2018年競爭程度不容小覷,報名人數預計突破200萬。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一)最低工資制度
(二)試用期
(三)試用期期限
(四)試用期工資
(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試用期
3. 最低工資制度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 | 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 ||
注冊地的標準>履行地的標準 | 有約定 | 從其約定 | |
無約定 | 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
(2)最低工資標準
(3)扣工資
①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②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③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試用期
1. 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情形 | 試用期期限 | |
(1)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
(3)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的 | ||
(4)勞動合同期限 | ①≥3個月~<1年 | ≤1個月 |
②≥1年~<3年 | ≤2個月 | |
③≥3年、無固定期限合同 | ≤6個月 |
【提示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提示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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