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2)
9.無住所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先稅后分)
(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個人:
(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但不滿1年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在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4)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的個人
從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10.對外籍高管的征稅規定(了解)
據國稅發[1994]148號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等),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無住所個人工薪所得在中國境內居住0-90/183天及90/183-365天情況下的計稅規定,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可按上述規定確定其納稅義務。
小編為你整理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大家能夠高效備考,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