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清算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公積金
(二)公司清算
(三)上市公司公開增發新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積金;公司清算;上市公司公開增發新股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積金
1.盈余公積金
(1)法定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
(2)任意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比例沒有限制,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時,不受25%的限制。
2.資本公積金
(1)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原因形成的公積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2)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公司清算
1.是否需要清算?
(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不需要進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
公司的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該公司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后應當申請工商注銷登記。
2.清算組的組成
(1)自行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新增)
【解釋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新增)
(2)指定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解釋】如果“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