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物權的客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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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物的特征
(二)物的分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29講
【知識點】物權的客體——物
(一)物的特征
1.客觀物質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特定性
5.獨立性
6.稀缺性(2017年新增)
(二)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
(1)物權變動要件不同。
(2)不動產(物權)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糾紛的管轄則不受此限。
2.特定物與種類物(針對動產)
(1)有些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種類物。
(2)種類物的轉讓通常以物的交付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特定物的轉讓,可以物的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3)特定物在交付對方當事人之前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實際交付原物的義務,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滅失的,義務人應交付同等種類物。
3.主物與從物
在法律無規定或合同無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移,即對主物的處分及于從物。
4.原物與孳息物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孳息歸原物所有人所有。轉讓原物時,孳息收取權一并轉移。
5.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1)概念
①單一物,是指獨立成一體的物。
②合成物,是指數個單一物結合為一體的物。
③集合物,是指數個單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為一體作為權利標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當作一物對待的物的總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