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稅務師考試是有一定難度的,但是大家不必擔憂,畢竟沒有哪樣成功是不需要努力的,既然有了目標,就為了它奮斗,每天積累一些《稅法二》科目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備考更輕松。
【內容導航】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定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21講
【知識點】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判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其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十一類應稅所得 | 費用扣除方法 | |
(1)工資薪金所得 | 定額扣除 | |
(1)稿酬所得;(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 | 定額或定率扣除 (每次800元或20%) | |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會計核算 | |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 無費用扣除 |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1.個人的公益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以下公益性事業的捐贈,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等四項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小編為你整理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大家能夠高效備考,輕松過關!